2011年4月14日 星期四

[轉錄]「蘋果」的標誌為何被咬了一口?

轉自:http://blog.ylib.com/jimyang/Archives/2011/04/14/17903

這幾年,「蘋果」公司真是風光,每隔一段時間,總能推出讓消費者驚豔、讓同業痛恨的產品。

我第一次看到「蘋果」的標誌,就很好奇它為何設計成「被咬了一口的蘋果」。上網查其典故,各種說法洋洋灑灑一大堆,而且越傳越誇張。

還好,原設計者傑諾夫(Rob Janoff)終於出面說明了,背後的真相其實很單純……

 


(傑諾夫)

 

 

【標誌的變遷】



1976年,「蘋果」的第一個標誌,描繪牛頓坐在一棵蘋果樹下讀書。
1977年,「蘋果」的第二個標誌,就是著名「被咬了一口的蘋果」。
1998年,改採用單色標誌,曾用過藍、紅、灰等色。
2007年,採用金屬銀灰色,使用至今。

 

 

【第一個標誌】

1976年,「蘋果」的第一個標誌,由創辦人之一韋恩(Ronald Wayne)設計,只曾出現在早期的個人電腦『Apple-1』。

「蘋果」才開張2週,韋恩就決定賣股走人。因為他當時42歲,又有妻小,之前在內華達州生產吃角子老虎的慘賠經驗,使他不敢再和賈伯斯(Steve Jobs,當時才21歲)一起冒險。

韋恩原本持有10%「蘋果」股票,如果他當年沒走,現在是資產100億美元以上的大富豪。

(「蘋果」的第一個標誌,是韋恩用鋼筆畫的,邊框還有短詩『牛頓:一個永遠孤獨地航行在陌生思想海洋的靈魂』。真是太古意了)

( 『Apple-1』外型也很古意)

 

 

【委託廣告公司設計】

1977年,「蘋果」準備推出新款個人電腦『Apple-2』,賈伯斯覺得原先的標誌太老氣,決定委託廣告公司設計新標誌

傑諾夫,當時是該廣告公司的藝術總監,負責主辦這個案子。他只是按一般程序作業,提出許多方案給客戶選擇,根本沒有日後謠傳的那些誇張故事。

 

 

【蘋果 vs. 番茄】

傑諾夫設計了兩個版本,一個是被咬過一口的蘋果,另一個則是完整的蘋果;兩個版本,都有各種顏色組合。

傑諾夫日後解釋說,他之所以設計了這款咬過一口的蘋果,只是覺得這圖案比較不會被誤認是番茄(大陸稱:西紅柿)。

賈伯斯,最後選擇了咬過一口的蘋果。

 

 

【單色 → 色彩鮮艷】

咬過一口的蘋果,原本是單色。但賈伯斯認為,『Apple-2』是第一款能在屏幕顯示彩色圖案的家用電腦,所以「蘋果」的新標誌要讓每個人都容易接受,特別是年輕人,這樣電腦才容易賣到學校去。

於是,新標誌變成了彩虹般的6條彩色;頂上為配合葉子採用綠色。

(『Apple-2』一推出就爆紅)

 

 

【個性化】

傑諾夫的上司曾經反對「彩虹蘋果」的方案,他完全不看好這標誌,還認為『那公司會倒閉』。

但是,賈伯斯卻很喜歡這個新標誌,覺得新標誌很「個性化」,讓人感覺電腦是很高科技的東西。

事後證明,賈伯斯真是一個非常有洞察力的人

(1998年,「蘋果」推出iMac電腦時,不再用「彩虹蘋果」,改用單色標誌)

 

2011年4月4日 星期一

[轉錄]法界的集體早發性痴呆症

2011年 04月04日 黃維幸(蘋果日報 社論)

最近由於提名大法官提了據說是「恐龍」法官而弄得全國上下沸沸揚揚,而自從白玫瑰運動以 來,法界一些法匠依然義正辭嚴,堅持法律解釋是一種外行人無法了解的「科學評價」的「涵攝」,因此強制性交罪裡的「違反其(意即「女方」)意願」的正解, 法匠一致認為就是要求女方有反抗或至少是有不願意的表示。雖然即使這種奇特的解釋可能「違反法官意願」或良知,法官做為一個法匠不願也不能「反抗」這種 「通說」,據說不這麼解釋就可能違反了法律的「客觀」意思。

然而,民意難違,選票要緊,解決之道,在於修法。修法雖是路途遙遠,遠水救不了近火,但既順應了民意,又遮羞了據說是法匠的「專業」,真是兩全其美,顧全大局。我看沒有什麼比這種全國性的法律滑稽劇,更能顯示法界集體的早發性痴呆症。
法界一向有一種迷信:認為法條的文字有一種客觀確定的意思,只要解釋法條的人理性公正,不上下其手,並使用正確的解釋方法,就可以做出每一次都符 合文字的正確意思並符合客觀實相的同一結果。法匠不僅如此麻醉自己,並且用之恫嚇他人,稱之為關乎法治存亡的法的安定性。事實上,這種「恐龍」理論只有台 灣的「恐龍」法界深信不疑,視為鐵律。

別被「恐龍」騙了

早在100年前,結構主義始祖蘇敘(Saussure)就對語言文 字代表客觀實相的謬論給了致命的一擊,指出文字的意思是它與語言的其他關係所決定。例如,我們說「ㄍㄡˇ」,腦筋裡才會浮現「狗」這個字及其圖像,不是狗 的圖像非要我們叫之為「ㄍㄡˇ」不可。所以,同樣的動物日本人稱之為「意奴」,美國人稱之為「多哥」,法國人稱之為「喜安」,沒有什麼客觀的實體以一定的 語言代表,反而是我們以約定的言語製造客觀的圖像。
又如,女兒之所以是女兒,只有是相對於父母及家庭的觀念而言,沒有這類語言上的相對關係,「女兒」無法代表什麼,更不用提是反映什麼「客體」。所以,法匠眾口鑠金地認為「違反其意願」指稱女性的拳打腳踢,尖叫求救,或至少是堅決說「不」的「反抗」,只不過是法匠們的偏見,當然不是什麼在判決裡變更適用法條,或進一步修法改變或刪除文字才有得補救。為什麼不「違反其意願」不能至少是「害羞點頭」、「嗯!」、「好!」、「我要」、甚至是把男性壓在底下才算數?「違反意願」不是什麼男性中心的反抗說的必然陳述是太明顯了,也只有相對於男性沙文性文化才能了解其所扭曲的意義。
不 過,法匠們一定不服,說是把抽象的「違反其意願」這樣的解釋是忠實於法條的文義,至少是合理的解釋,即使有所不妥,法官不能造法,只能修法解決。這又是台 灣「恐龍」法學另一個萬年化石。現代的法國人類社會學家拉杜(B. Latour)告訴我們:除非是同義反覆,沒有兩種語言陳述會完全相同。所以,「反抗」絕對不會與「違反其意願」的意思相同。我說:法官的解釋就是「造 法」,而且是造了非常壞的法,只不過不是立法機關的立法或修法意思下的「造法」。不過不要被「恐龍」騙了,法官既然造法,一念之間也可以「修法」,何待冗 長的立法。

修書不如修腦袋

加重強制性交罪的「違反其意願」規定也 許有很多問題,但如何才是妥善的解釋卻非其中之一。14歲以下「合意」都算強制了,舉輕以明重,何以「違反意願」而加重其刑期一定需要不合意的「反抗」? 我看法條文字沒什麼問題,法匠的腦筋才是問題。要去除「恐龍」理論是「修法」不如「修書」,「修書」不如修「腦袋」。

作者為律師、哈佛大學法學博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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